民間公證制度簡介
Q: 法院已設有公證處,為何還有民間公證人?
A:近年來,由於社會的變遷、經濟的發展、國際貿易的頻繁、國內外交流的密切、人際關係的複雜,使得民眾愈來愈樂意利用公證制度,公證的案件量亦隨之大幅增加,且法院公證人員額有限,已無法負荷日益擴增的公證需求。 因此,司法院邀集學者、專家,收集國外資料,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,例如德國、奧地利、法國、比利時、日本等諸國,其公證人均存在於民間而不置於法院,最後決定引進民間公證人制度,藉由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的設立,除了可紓解法院公證處的人力需求,並便利民眾就近選擇及使用公證制度,相關法案於民國88年4月21日完成立法,並自民國90年4月23日起正式施行。
Q:民間公證人如何產生?
A:民間公證人均由司法院遴任,參加遴任的資格,必須是通過考試院主辦之專技人員考試民間公證人高考,或曾任法官、檢察官、公設辯護人、法院公證人、執業律師三年以上者,再經過司法院主辦之職前訓練後,方可取得民間公證人的執業資格。
Q:民間公證人收費會比法院貴或是便宜?
A:民間公證人與法院公證處執行公、認證所收取的費用,均依『公證法』的規定為之,兩者收費完全相同,且同法第108條尚且規定,公證費用不得增減其數額。換言之,公證費用的收取為法定,不得多收亦不得少收,違反收費規定之民間公證人,依同法第54條之規定,應付懲戒。
Q:民間公證制度已廣為民眾接受了嗎?
A:民間公證制度自民國90年4月23日起實施,以高雄地區為例,依司法院網站公布之司法統計年報,民國91年高雄地區民間公證人辦理的公、認證案件數,即已占高雄地區總案件數的52.87%,至民國102年更已達到72.31%,足見民間公證制度確已為民眾信任與利用。
Q:如何識別合法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?
A民間公證人均由司法院遴任,並向所屬地方法院登錄後,方可執行公、認證事務,而非公證人所作成的公證書,當然不具任何公證效力,且依『公證法』第147條之規定,冒充公證人而執行其職務者,尚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罰。
因此,當民眾欲至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、認證時,首要即是尋找及識別合法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,以保障自身權利。識別的方法如下:
一、 可至司法院網站、地方法院網站或電話查詢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。
二、 依公證法施行細則規定,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「□□□□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○○○事務所」字樣(○○○為公證人姓名),並應懸掛載明事務所名稱之標幟。民間公證人遴任證書、通曉外文核定證明及收費標準應懸掛於事務所明顯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