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公證
Q:立遺囑的方式
A:遺囑為我國民法少數採嚴格要式性的法律行為,必須依一定方式為之,始生效力,其立法目的在確保遺囑的存在及真實性、節省費用、減少爭議,以維持家庭平和。法定方式共有五種,分別為「自書遺囑」「公證遺囑」「密封遺囑」「代筆遺囑」及「口授遺囑」其中,以「自書遺囑」、「公證遺囑」及「代筆遺囑」較為普遍。
如果立遺囑人可以自己寫字,採用「自書遺囑」是最簡單的方式,且無需任何見證人;若立遺囑人不會或不方便寫字,但有口述能力者,則可採用「公證遺囑」或「代筆遺囑」方式,但需另尋2-3位見證人。
***自書遺囑的方式:民法第1190條規定「自書遺囑者,應自書遺囑全文,記明年、月、日,並親自簽名;如有增減、塗改,應註明增減、塗改之處所及字數,另行簽名。」
***公證遺囑的方式:民法第1191條規定「公證遺囑,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,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,由公證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,由公證人、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: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,使按指印代之。」
***代筆遺囑的方式:民法第1194條規定「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代之。 」
Q:遺囑需要公證嗎?
A:「公證遺囑」係由公證人全程參與立遺囑的過程,並作成公證書,因此具有法定的證據力;而「自書遺囑」與「代筆遺囑」僅屬於私文書,並無特別的證據力,若能再至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手續,則可避免日後遺囑的真實性遭受質疑,且認證費用僅為公證費用的一半,不失為一經濟有效的選擇。
Q:遺囑見證人有何資格限制?
A:民法第1198條之規定:
下列之人,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、助理人或受僱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