翻譯公證(認證)
Q:中翻英或英翻中之翻譯文件需要公證(認證)時,可以請公證人翻譯,或是應事先翻譯好?
A:首先,公證人要執行中翻英或英翻中文書之公證(認證),必須取得司法院核定通曉英文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資格,方可為之。
其次,公證法賦予公證人在翻譯文書公證(認證)時的角色,為審認原文書的真實性、翻譯是否有缺漏或文意是否相符,故公證人公證(認證)自己翻譯的文書時,那就欠缺了檢核的功能,且翻譯人依法為認證案件的請求人,公證人同時為請求人時,則違反公證法有關迴避之規定。
因此,當事人欲辦理翻譯文書公證(認證)時,應事先自行翻譯或請翻譯社代為翻譯後,再來公證人事務所辦理認證。亦可來電洽詢推薦信譽良好之翻譯社。
Q:國外取得的英文文書辦理翻譯公證(認證)有何應注意事項?
A:國外取得的文書,如畢業證書、良民證、出生證明等,由於國內公證人無法直接查證其真實性,因此,依規定此類文書必須先經台灣駐當地大使館或辦事處驗證,回台灣後才可辦理翻譯公證(認證)。
Q:國外取得的畢業證書等學歷文件未經台灣駐外館處的驗證,但人已經回國,該如何辦理驗證?
A:原則上已返臺之留學生倘其外國學歷未經我駐外館處驗證,請逕洽相關駐外館處辦理,<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領務轄區一覽表>。但部份駐外館處(駐美國、加拿大、英國、德國、日本及韓國代表處及其各辦事處)接受以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、南部、東部、雲嘉南辦事處出具「正本與影本相符」之學歷「影本」用郵寄之方式申請驗證,詳情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。
Q:中翻英或英翻中之翻譯公證(認證)費用?
A:中翻英或英翻中認證費用新台幣750元。